油气田液化石油气
发表时间:2016/4/12 文章出处:nete
前言
本标 准 是 对gb9 052.1-88的修订,非等效采用astm d1835-9h液化石油气》。
本次 修 订 主要有如下变更:
1 对 引用 标准进行了清理、补充,引用了最新版本;
2 产 品 分类商品丙、丁烷混合物中取消了冬用、夏用两种;
3. 技 术 要求项目中增加了密度;残留物要求中增加了油演观察;补充了密度、蒸气压允许采用的计
算方法。
本标 准 自 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gb9 052.1-88.
本标 准 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出。
本标 准 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归口。
本标 准 起 草单位: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华北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。
本标 准 主 要起草人:李恒秘。
本标 准 首 次发布于1988年4月21日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9052.1-1998
油气田液化石油气
gb 9052.1- 88
gb 储
l匆uefied petroleum gas of oil and gas field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条件,该液化石油气适用于作工业及民用燃料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
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1 50 -1998 钢制压力容器
gb 5 842 -86 液化石油气钢瓶
gb /t 6 602-89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(lpg法)
gb 1 15 18-89 车间空气中液化石油气卫生标准
gb /t 1 2576-1997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
gb 1 4 19 3-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
gb 工 538 。一94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
sh / t 0 2 21-92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(压力密度计法)
sh /t 0 230-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(色谱法)
sh / t 0 232-92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
sh 0 233 -92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
sy 5 985 -94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
sy / t 7 508-1997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(氧化微库仑法)
sy /丁 7 509-1996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
3 定义
本标 准 采 用下列定义
3.1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(lpg)
以丙 烷 、 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,一般有商品丙烷、商品丁烷和商品丙、丁烷混合物
3.2商品丙烷commerc工al propane
主 要 由丙 炳和少量的丁烷及微量乙烷组成,适用于使用时要求高挥发性的产品
13商品丁烷commercial butane
主要 由 丁 烷和少量的丙烷及微量戊烷组成,适用于使用时要求低挥发性的产品。
3.4 商品丙、丁烷混合物commercial pb mixtures
主要 由丙 烷、丁烷及少量的乙烷和戊烷组成,适用于使用时要求中挥发性的产品。
国家质t技米监普局1998一06-17批淮1995一12一01实施
gb 9652.1-1998
4.1
技术要求
产品 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 1 油 气 田 液 化 石 油 气 技 术 要 求
项目
质量指标
试验方法
商品丙烷商品丁烷商品丙、丁烷混合物
37.8c时蒸气压(表压),kp。不大干1 430 485 1 430 gb/t 6602"
组分p.
丁烷 及以上组分不大于
戊烷 及以上组分不大于
2.5
2 0 3.0
sh/t 0230
残留物
100 m l燕发残留物.ml 不大于
油 溃观察0m.i0l5 o.o5 0d.0z'#5
sy/t 7509
密度(20℃或15'c),k g /m' 实测实侧实侧sh/t 0221'
铜片腐蚀,级不大于1 1 1 sh/t 0232
总硫含量,10-s 不大于185 140 140 sy/t 7508
游离水无无目测
11蒸气压也允许用gb/t 12576方法计算,但在仲裁时必须用gb/t 6602测定
2)密度也允许用gb/丁12576方法计算,但在仲裁时必须用sh/t 0221测定。
4-2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,当液化石油气中不含有可觉察的臭味时,应加人具有明显14味的
硫醇、硫醚或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
5 取样
液化石油气取样按sh 0233进行。
6 检测规则
6门生产检验
出现 下 列 情况之一时,产品应按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:
。) 新 建 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、设备和气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再投产时;
b) 正 常 生产中.定期或积累一定量(如满罐)时;
c) 出 厂 检验与上次全面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。
6.2 出厂检验
液 化石 油 气出厂检验是在产品出售交接时进行的检验。应按下列规定进行:
a) 发 货 时,供方应对所发产品储罐或供需双方商定交接处取样,按组分、蒸气压、密度或合可规定
项目进行检验,并向需方提交出厂合格证
h) 收 货 时,需方有权抽检收到的产品质量,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时.可提
出复检,保留样品及分析结果,并请仲裁单位裁决。
7 标志、包装、储存、运输
7. 1 液化石油气必须装入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液化石油气专用钢瓶储存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、制造、
gb 90521-1998
使用及维修必须符合gb 15。的规定和遵守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劳动部颁发)的要求液化
石油气钢瓶必须符合gb 5842和gb 15380的规定及遵守gb 14193和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(劳动部颁
发)的要求
7卜2 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在储罐区。储罐应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和标牌。储存场所应设“易燃物品”、
“严禁烟火”等.醒目的标志牌。
了.3 液化石油气运输方式可采用铁路罐车、汽车罐车、钢瓶槽车、专用轮船和管道输送。
了,3., 铁路罐车运输必须执行《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》(化工部颁发)的要求。
了,3.2 汽车罐车运输必须执行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袱劳动部颁发)的要求。
7.3.3 钢瓶汽车槽车运输必须执行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(劳动部颁发)的要求。不应用钢瓶汽车槽车长
途运输液化石油气。
8 交货验收
b.1 供需双方和运输部门应保证提供清洁、符合有关规定的铁路罐车、汽车罐车及轮船,并按规程进行
检查。如不合格,提供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的罐车及船舱。如遇到对容器的合格程度有异议时,
一律不装。
8.2 供需双方应按本标准6.2规定进行出厂检验,不合格时,不得发货。
8.3 留样
8.3.1 供需双方交接验收后,液化石油气运输和储存中发生有关质量问题意见分歧,可在交接时用液
化石油气钢瓶留样(不少于10 kg),作为仲裁检验凭证。
8.3.2 留样钢瓶必须清洁、无残液。标签应注明生产厂、发货地址、发货单位、样品名称、样品合格证号、
取样地点、日期、取样人姓名。留样钢瓶必须由供需双方共同签封方能有效。
8.3.3 样品必须保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避光的房间。保留期一般为三个月,在保留期内要保持签封完整无
损。
9 安全与健康要求
9.1 本产品在生产、储存及使用的整个过程中,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,还应遵守sy 5985的规定。
9.2 生产、储存及使用本产品的厂房内应注意通风。按gb 11518要求,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最大浓度
不得超过1 000 mg/m',